市环境保护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17-05-18浏览次数: 字号:[ ]
市环境保护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实施主体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服务
?对象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依据及标准法定时限(工作日)备注
1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其他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11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5号)“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环境保护规划;(三)环境质量状况;(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2013年11月 国家环境保护部文件)。????????????????????????????????????????????????????????????????????????????????????????? 5.《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自2016年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6.《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9.《关于落实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4]100号)“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分批制定发布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主动、及时公开在污染源环境监管过程上制作和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主要包括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信息”。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市环境保护局“环保开放日”活动环境保护类??? 1.环保部、宣传部、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妇联六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环宣教[2016]38号)提出: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程序,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地参与环境立法、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环境守法和环境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搭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平台。建立环境决策民意调查制度。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
???? 2.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环保科研院所和监测中心(站)公众开放活动的通知》(环办科技函[2016]638号)“充分利用环保科研院所和监测中心(站)自身科技资源在环境科学传播中发挥专业优势,逐步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的定期开放制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收费“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环保理念和知识教育”、“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已包含在“环保开放日”活动中
3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服务中介服务类???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9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不收费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市环境保护局12369环保举报热线环境保护类???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12月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收费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5市环境保护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介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市场调节价
6市环境保护局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介服务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订发布)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市场调节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