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7-05-26浏览次数: 字号:[ ]
市发改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及条款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项目立项审批、建设实施以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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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第三条第八款: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第四条: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实地核查或书面检查10%?????? 一年一次至两次
2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申请、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第五条第八款: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
?2、《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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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或书面检查10%?????? 一年一次至两次(对违法、违规项目可按需增加抽查频次)
3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依法、依规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自觉规范投资行为。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于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变相审批。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八条: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的方式。经常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
实地核查或书面检查10%?????? 一年一次至两次
4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经营者1.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3.是否存在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或压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 1.《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随机抽查经营者的比例在5%左右;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两次。
5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1、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2、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3、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4、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莱芜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对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数量不少于1个,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6粮食库存检查各类粮食收储企业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全市普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根据省里部署,一般3-5年组织一次全市性检查。根据粮食流通工作形势,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根据检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7粮食收购政策监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3、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对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2个,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8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市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1、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2、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3、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4、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5、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6、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对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2个,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9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的经营者1、粮食收购者具有收购资格情况;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4、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6、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7、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8、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对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2个,抽查次数不少于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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